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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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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制(英語:Presbyterian polity,或稱代議制、議會制)由約翰·喀爾文所提倡,主張教會是由信徒群眾所組成,是一個以議會形式管理地區教會的制度。長老宗教會中設主牧(Pastor)、傳道(Minister)、執事(Deacon)、長老(Elder),共同處理教會事務。[1]

長老是由各分堂信徒群眾選出,組成總會,並由總會來統轄各個地方教會,非常類似代議民主

歸正宗長老宗實行長老制,而有些實行長老制的教會所實行的規章則與歸正宗長老宗略有不同。

其他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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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長老是由會眾選出來的平信徒,且義務為教會工作,不受薪的;但有些教會中長老可以領車馬費或鐘點費,有部份靈恩派教會,長老也和牧師一樣有固定薪資。

一些人數較少的教會一般只設牧師,或者認為牧師也可以兼任長老的工作,因此不另設長老。

有些新教教派的牧師也稱為長老,天主教東正教司鐸有時會被譯為長老,但其實是修士的一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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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教會論(二) - 領袖、管治、禮儀、目的. [2021-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2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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