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薪金上限
NBA薪金上限(英語:NBA Salary Cap)是每支NBA球隊每個賽季可以用來支付球員的薪金總和。雖然在概念上它看似簡單,但是實際上卻相當複雜,包含了許多複雜或不太知名的條款,令球隊總工資實際上可以超出薪金上限。因此NBA的薪金上限其實是一個「軟性」的薪金上限,而非國家美式足球聯盟(NFL)的「硬性」薪金上限。薪金限制總額每年都會以往年NBA整體的情況作出調整。薪金上限的原意是防止大球團用金錢買盡一流的球員,令小球團陷入無法競爭的環境。2016-2017球季的薪金上限為9,414萬美元。
歷史
[編輯]NBA在1940年代中期曾推出薪金上限,但在一個球季後取消。為了給所有球會一個較公平的競爭環境,薪金上限於1984-1985球季以現在的形式重新推出,每隊上限為360萬美元。在沒有薪金上限的年代,球隊可花無限的金錢去付球員工資。
2005年的集體談判協議(CBA)中,薪金上限為籃球相關收入(basketball-related income,簡稱BRI)的57%,生效6年。在2011年的CBA中,薪金上限則是BRI的51%,接下來的幾年上限都在49%至51%之間[1][2]。
為了確保球員可以獲得BRI中應得的份額,每年球隊必須使用至少90%的薪金上限(俗稱窮人稅線),否則就要繳窮人稅,稅金將交給該隊球員[3]。
軟性薪金上限和硬性薪金上限
[編輯]跟國家美式足球聯盟(NFL)或國家冰球聯盟(NHL)不同,NBA的薪金上限是「軟性」的,即條例下有一些特殊條款可令球隊在超過薪金上限的情況下簽下球員。最初的特殊條款是讓球隊可以用較高工資跟自己的球員續約,令球迷可以繼續支持他們已熟悉的球員,從而間接保障培育球員的母會。相反,NFL和NHL的薪金上限是「硬性」的,它們都沒有太多的特例可令球會總工資超過薪金上限。
集體談判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編輯]集體談判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是指由資方(NBA總裁及三十位球會老闆)及勞方(NBA球員工會)所簽訂的協議,確立勞資雙方的各種權益,包括針對球員合約、球員交易、聯盟收入分配、選秀會及薪金上限等的規定。1998-1999賽季就曾因勞資談判失敗,無法簽訂協議而未能如期開始;最終該球季被壓縮至每隊只有五十場賽事。
最新的集體談判協議於2011年簽訂。這次談判仍未如期達成,導致NBA再次停擺,2011-12賽季推遲到12月份才開始。最終該球季被壓縮至每隊只有六十六場賽事。
集體談判協議下的頂額個人合約
[編輯]球員可簽下的頂額合約價值須視乎該球員在聯盟效力的時間及該年的薪金上限。根據最新的集體談判協議,在聯盟已打球六年或更短的球員,其頂額合約為900萬美元或薪金上限的25%(以較高者為準,下同)。已在聯盟打球七至九年的,頂額合約為1,100萬美元或薪金上限的30%;十年以上的資深球員,頂額合約為1,400萬美元或薪金上限的35%。但有一個特殊情況是球員可以以上一年薪金的105%簽下下一份合約,即使這份合約超過上述頂薪。
戴歷·路斯條款
[編輯]如果一個在聯盟打球六年以下的球員入選過2次全明星,或者2次最佳陣容(第一,第二,第三皆可),或者當選過一次常規賽MVP,那麼他就可以簽下一份5年,起薪為薪金上限30%的球員合約(高於一般球員的25%)。這個條款被稱為德雷克·羅斯條款是因為他是第一位滿足條件(2010-11賽季獲得MVP)並簽下這樣一份合約的球員。目前在該條款下簽署5年30%合約的人一共有四位:德雷克·羅斯,奇雲·杜蘭特,保羅·佐治和比歷克·格芬。
特殊條款
[編輯]中產階級條款
[編輯]中產階級條款(英語:Mid-Level exception)是一個關於NBA對球隊薪金規定的一個特例。這個條款允許球隊以每年的聯盟平均薪金的薪金簽下自由球員,即使球隊的薪金總額已經超過薪金上限,或者當簽下這名球員後薪金總額將會超過薪金上限。這個條款可以用於單獨的球員,也可以分拆用於幾個球員。
2011年以前,中產階級條款的金額為聯盟的平均薪金,合約最長為4年。例如,2008-09賽季的聯盟平均薪金為558.5萬美元,於是聯盟規定2009-10賽季的中產階級條款為585.4萬美元[7]。
在最新的2011年的勞資協議下,在2012-13賽季,超過薪金上限但是不超過奢侈稅線的球隊的中產階級條款為500萬,合約最長可以簽署4年,超過奢侈稅線的球隊為3年300萬,尚未超過薪金上限(但是簽署後會超過薪金上限)的球隊為2年250萬。這個金額每年增加3%。在2015-16賽季,中產階級條款的金額分別為545萬,327萬和272.5萬。
作為該條款的一個例子,2007年夏天,多倫多速龍隊以4年2400萬美元的中產階級條款簽下了積臣·卡波諾。
雙年條款(百萬條款)
[編輯]該條款又被稱作「百萬條款」,因為在1998-99賽季這個特例起薪剛好是100萬美元。雙年特例因為每兩年使用一次,而被冠名為「雙年特例」,和中產特例一樣,它的起薪也是被固定的,並且可以拆開簽約多名球員。雙年條款最長為2年合約。2011年最新的勞資協議規定雙年條款起薪為167.2萬美元,這個金額每年增加8%。
作為該條款的一個例子,2003-04賽季,洛杉磯湖人隊就用該條款簽下卡爾·馬龍。
新秀條款
[編輯]即使超過薪金上限,球隊也可以用新秀合約簽下當年選中的新秀。在最新的勞資協議規定下,新秀合約是一個2+2合約,後兩年為球隊選項。新秀順位越高,合約金額越大。
雙向合約
[編輯]這是在2017年新版的CBA中有關在NBA G聯盟(前身為發展聯盟)與NBA球隊確立了明確關係之後的制度。在2017年的CBA之前,所有發展聯盟球員都是直接與NBA隊伍簽約,而任何NBA球隊也可以簽下他們所想要的發展聯盟球員,無論這些球員的隊伍是不是NBA球隊的附屬。現在,每支NBA球隊都可以與兩名球員簽訂雙向合約,這讓他們可以把球員下放至G聯賽而不會有被其他NBA球隊「挖走」的風險。雙向合約的球員一般而言可以獲得比聯盟中其他G聯賽球員高得多的薪水。雙向合約的薪水並不計算在薪金上限中。[8]而NBA的球隊可以隨時把雙向合約轉為正式合約,合約為底薪合約,薪金自轉正的那一天開始按照賽季比例支付。[9] 轉換後的合約同樣不計入薪金上限。[8]
Exhibit 10條款
[編輯]是指球員被某支NBA球隊裁掉後,如果簽約該球隊下屬的發展聯盟球隊並待滿60天,可獲得5000到50000美元。這期間,該球員的所有權屬於發展聯盟球隊,但在常規賽正式開打前,NBA球隊有權將這份合約轉化為雙向合約。[9]
拉利布特條款(大鳥條款)(老將條款)
[編輯]主條目:拉利·布特條款
這個條款和大鳥條款很類似,差別在於早鳥條款的限制縮短到二年內未進入自由球員市場及被揮棄即可。早鳥條款和大鳥條款的差別在於,運用大鳥條款所簽的合約起薪較高,而且長度可以到六年,而早鳥條款則被限定在2-5年(不可少於2年,也不能超過5年)。
交易特例
[編輯](Traded Player Exception)或譯為交易例外條款
(Minimum Salary Exception)
(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
洗心革面條款
[編輯](Reinstatement)當有球員因違反禁藥規定遭聯盟禁賽,等到禁賽期間屆滿,或聯盟撤銷該球員的禁賽令時,本條款允許該球員被禁賽前所屬之球隊,縱使超過薪金上限,仍可以其被禁賽前之薪金,重新將其簽回。球隊引用本條款簽回球員時,給出的合約年限最長可達五年,薪金最大漲幅可達8%[10]。
自由球員
[編輯]根據NBA集體勞資協議,自由球員分為非受限與受限兩種。
非受限自由球員
[編輯]非受限自由球員可以自行選擇簽約的球隊。
受限自由球員
[編輯]受限自由球員的原球隊擁有優先簽約權,這代表着球員雖然可以與其他球隊簽訂新合約,但是原球隊保留跟進合約留下該名球員的權利。其他球隊想要簽下受限自由球員,必須提供至少兩年的邀請報價(Offer Sheet)[10]。該球員的原隊伍將有三天時間可以選擇是否跟進報價留下球員,或是讓球員前往新隊伍。而在2011年以前的勞資協議中,原隊伍有7天時間可以做選擇[11]。
對於首輪新秀,球隊必須執行完第三年與第四年的球隊選項,才能保留對新秀的受限權利,且隊伍必須提出符合該新秀級別的資質報價(Qualifying Offer,簡稱QO)。如果想讓其他新秀變成受限自由球員,他的合約年限至多三年,而且原球隊必須提供該球員「上前一年125%的薪金」或是「該年底薪加200,000美元」中,較高的薪金作為資質報價[10]。
對於在聯盟中效力兩年或以下的球員,其他球隊的邀請報價將有所限制。第一年薪金不得超過當年的中產額度,第二年薪金漲幅可以到4.5%,第三年可以提供在球隊選擇權中所能提供的最高額度,第四年可以提供第三年增加(或減少)4.1%的薪金。如果報價上前兩季提供最高上限的薪金且為全額保障,並無附帶任何獎金條款,則報價可以只寫第三年的薪金漲幅[10][12]。而這樣的設計確保原隊伍可以提供以早鳥條款或中產階級條款的合約來重簽該球員[10]。
假設第三年的薪金漲幅超過了第一年的4.5%,報價的球隊必須確保合約的平均年薪不會超過團隊薪金上限。可是以2016-17球季以前的計算方式,原球隊如果跟進這份報價,前兩季的薪水不成問題,但第三季暴漲的薪水可能將薪金空間卡死或是必須支付奢侈稅,這種情形被稱為「毒藥合約(poison pill)」。利用提供毒藥合約,迫使原球隊不敢或不能跟進報價。休斯頓火箭曾利用毒藥合約,簽下了紐約人的林書豪與芝加哥公牛的歐米爾·阿西克[13][14]。
為了防止毒藥合約,根據2017年修改的勞資協議,原球隊的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假設原球隊選擇跟進報價,並且有足夠的薪金空間來吸收合約中的平均薪金,他們可以選擇「每個賽季實際薪金」或以「合約平均薪金」支付[15]。
在2005年以前的勞資協議中,原球隊的各種薪金特例只能用來重簽首輪選中的球員。而2005年的勞資協議修改後,無論是次輪球員或是非選秀的球員都可以用薪金特例簽下,這被稱作阿連拿斯條款。基拔·阿連拿斯是2001年的次輪新秀,他在2003年新秀合約期滿時,以6年6000萬美元的合約加盟華盛頓巫師,而金州勇士卻受制於薪金上限無法跟進合約,只能眼睜睜看着阿連拿斯離去[16]。
球員交易保護期
[編輯]在球隊賽季結束後,與球員的合約並不會因此完成,而是要等到當年的7月1日0時,球員才正式回復自由身[17]。在7月剛開始的時候,球員可以自行與其他球隊協商,球隊間也可以就交易來討論,但雙方完成口頭協議,需要等到當年薪金上限計算出來後,才能正式的交易與簽約。而7月1日至聯盟公佈薪金上限(與相關特例的額度)時,將近有一個禮拜的時間,這被稱為球員交易保護期(July moratorium,也稱七月凍結期)。 球員交易保護期內,球隊僅被允許做出下列運作:
- 以新秀標準合約簽下當年選中的首輪新秀。
- 次輪新秀可以接受球隊對他們開出的合約。這份合約通常是一年底薪合約(或是一年附加球隊選項),如果球隊不開出合約,將喪失對球員的簽約權。
- 受限自由球員可以接受球隊提出的資質報價(QO)。
- 受限自由球員在第四年的合約完成後,可以接受頂級資質報價(maximum qualifying offer),然後等到保護期結束再確定實際薪金。
- 球隊可以用一年或兩年的底薪合約簽約球員,但不能附帶任何激勵獎金。
- 球隊可以簽訂雙向合約,把雙向合約轉為標準NBA合約,或是帶有「Exhibit 10」條款的雙向合約[10]。
保護期期間,球隊間的交易僅止於討論[18]。球隊與球員的合約也僅止於口頭協議,而這並沒有約束力。球員或是球隊都可以反悔,這並不會有任何實質懲罰[10]。2015年休賽季,德安祖·佐敦原本口頭同意與達拉斯獨行俠簽下合約,但在保護期之後反悔,與洛杉磯快艇重新簽約[19],導致當年獨行俠的自由市場操作有了麻煩。一年之後,保護期從10天改為5天,旨在防止協議兩方反悔協議,這被非正式的稱作「德安祖佐敦條款」[20] 。
新秀薪金
[編輯]2016~2017賽季 Instagram: mattwu.gone以84億美金買下湖人隊成為最大股東,新秀薪金來到一年700萬
選項
[編輯]球員選項:球員的合約走到最後一年,球員能選擇是否留隊,若要離隊可以選擇跳出合約,成為完全自由球員。
先簽後換協議
[編輯]- 只能與自己球隊的球員進行,轉會市場交易而來的自由球員不符合該條款。
- 先簽後換的合約年限至少要求達到三年。
- 先簽後換的操作必須在新賽季常規賽的第一場比賽之前完成。
- 先簽後換是一個連續的交易過程,一旦達成協議必須交易。如果簽約48小時內沒有交易成功,那麼合約自動失效。
交易和薪金上限
[編輯]基本工資
[編輯]棄用名單
[編輯]薪金和奢侈稅
[編輯]每年7月1日起,將會有一段至少一個星期以上的時間為球員交易保護期(Moratorium Period),期間球隊不能與自由球員簽約以及交換;保護期結束後的第一天,NBA將宣佈下個賽季的薪金上限、豪華稅[21]等相關內容,而從宣佈的一刻起,新賽季的球隊交易將正式展開。
2007年7月11日,NBA公佈了2007-08賽季的薪金上限為5563萬美元,豪華稅水平則為6786.5萬美元[22]。而上個賽季(2006-07賽季)共有五支球隊需繳納豪華稅,稅款最高的紐約人高達4510萬美元[23]。
賽季 | 薪金上限 (美元) |
豪華稅水平 (美元) |
---|---|---|
2006-07 | 5313.5萬 | 6542萬 |
2007-08 | 5563萬 | 6786.5萬 |
雖然有些情況下球隊可以用各種條款來超過工資上限而不受懲罰,但如果超過上限太多就要向聯盟繳納奢侈稅。最初的稅率是超過納稅線每一美元就要向聯盟繳納一美元的奢侈稅。這些錢會分給那些薪金總額沒有超過奢侈稅的球隊。比如在2005-06賽季,紐約人的工資總額為1.24億,超過工資帽7450萬,超過納稅線6230萬,因此紐約人需要向聯盟繳納6230萬美元的奢侈稅。納稅線每年都會調整,一般都會略微提高以適應通貨膨脹。另外NBA同樣設有球隊總薪金的下限,如果球隊薪金總額達不到下限的話也要罰款,款額將退還給該隊球員;但是幾乎所有球隊的薪金總額都是在薪金上限以上的。[來源請求]
2011年聯盟修改了奢侈稅的規定。從2013–14賽季開始,奢侈稅實行累進稅制。超過越多,稅率越高,而且對於前5個賽季都超過薪金上限球隊將實行更高的累犯稅率。稅款的一半會分給沒有超過薪金上限的球隊,另一半的用途待定。[來源請求]
超過納稅上限的數額 | 標準稅率 | 累犯稅率 |
---|---|---|
低於$500萬 | $1.50 | $2.50 |
$500萬-$1000萬 | $1.75 | $2.75 |
$1000萬-$1500萬 | $2.50 | $3.50 |
$1500萬-$2000萬 | $3.25 | $4.25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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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A名词解释:顶薪工资帽. 搜狐. [2012-07-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8).
外部連結
[編輯]- NBA Salary Cap FAQ(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by Larry C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