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蘭
外观
楊金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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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四川鄰水縣知縣 | |
籍貫 | 浙江省錢塘縣 |
字號 | 字佩堂 |
出生 | 生年不詳 |
逝世 | 卒年不詳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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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楊金蘭(?年—?年),字巨川。一字佩堂。浙江省錢塘縣人,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己卯科舉人[3],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任四川鄰水縣知縣[4][5][6]。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解任[7][8][9]。曾任金堂縣知縣[10]。
註釋
[编辑]- ^ 「《佩堂吟草》。金堂知縣。錢塘。楊金蘭。佩堂撰」。[民國]《杭州府誌》卷九十三
- ^ 「楊金蘭。字巨川。一字佩堂。錢塘人。乾隆己卯舉人。官四川金堂知縣。著有《佩堂吟草》。楊秉初曰:家佩堂先生。錢塘名宿。出爲縣令。以循聲著。《登丁仙閣贈陸道士》:我登丁仙閣,閣下萬个竹,竹裏有人家,知是道者屋,繞屋聽流泉,泉聲在空谷,扶梯上高樓,樓頭豁心目,推窗望長江,風帆相往復,勞勞名利客,馳逐何其速,不如坐此軒,且把黃庭讀,少遲煮芽茶,茶味飮芳馥,閒消一局碁,勝負奚用卜,未幾晚煙起,曳杖山林麓,到家問家人,可備新糟麯。」。《兩浙輶軒錄補遺》卷五
- ^ 「二十四年巳卯科。……。楊金蘭。府學。」。[乾隆]《杭州府誌》卷七十一
- ^ 「又帶領繳照遲延例議革職之揀發四川試用知縣楊金蘭引見,奉諭旨:楊金蘭著仍發徃四川,以知縣試用。其革職之案,帶於新任。《部院檔》」,《清高宗起居注》卷二十七乾隆三十三年三月
- ^ 「楊金蘭。浙江錢塘人。乾隆巳夘舉人。三十六年任」。道光元年《鄰水縣志》卷二
- ^ 「楊金蘭,浙江錢塘,乾隆己卯舉人,三十六年任」。道光十五年《道光乙未增修鄰水縣志》
- ^ 刑部「移會稽察房內閣奉上諭。據文綬奏請將鄰水縣訓導李綰革職。署鄰水縣知縣楊金蘭等解任質審等語。李綰著革職。楊金蘭、蔡倬立俱著解任。交該督與案內有名犯證一併嚴審定擬具奏」,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230490-001
- ^ 「又諭:據文綬奏:鄰水縣訓導李綰、揭報署鄰水縣知縣楊金蘭於辦理夫糧。令紳士收支里下幫貼等款。又代辦鄰水縣事縣丞蔡倬立亦有短發夫馬價值、科派津貼之事。經知府江權前往查審。該縣辦理軍需。雖有通融津貼。非盡交公所。其餘全屬子虛。並究出該訓導平日干與軍需。借端射利。因士民列款欲控。因而架詞聳聽。先發制人。其挾妓飲酒、送扁索錢、及囑託公事之處。已據該訓導自認不諱。請將李綰革職。楊金蘭等解任質審等語。李綰著革職。楊金蘭、蔡倬立俱著解任。交該督與案內有名犯証一併嚴審定擬具奏。」。《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十九
- ^ 「諭:前據文綬參奏鄰水縣訓導李綰揭報署鄰水縣知縣楊金蘭及縣丞蔡倬立、因協辦夫糧收支幫貼。短發夫價等事。經派員查審。其通融津貼,非盡交公。餘款盡屬子虛。並審出該訓導有干與軍需射利之事。而其挾妓飲酒、索錢囑託等款,已自認不諱。業經降旨,將李綰、楊金蘭、蔡倬立分別革職解任。交與該督審擬具奏。今李綰用列款印文揭告楊金蘭等。差人赴步軍統領衙門投控。雖係一面之詞,難於盡信。但事關軍需。該員等如果有科派短發情事。不可不徹底根究。盡法懲治。著交富勒渾提齊案內有名犯証。逐一秉公嚴審。務得實情。定擬具奏。其投文之熊國柱即著交部解往。」。《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二十三
- ^ 「二十四年己卯科。……楊金蘭。錢塘人。金堂知縣」。[民國]《杭州府誌》卷一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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