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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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高等法院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創建時間 | 1949年 |
應用範圍 | |
上級 |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上級) |
下級 | 中級人民法院(直接下級) |
高級人民法院(規範譯名:High People's Court[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在省級行政區的地方審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層級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的上訴法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編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此外,由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政、軍、企」合一的特殊體制以及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下轄塔城、阿勒泰兩個地區(自治州和地區同屬地級行政區劃)的特殊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設有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行使高級人民法院的部分職能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全部職能,是中國唯二的高級人民法院派出機構。但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未對此類派出機構作出任何規定,這一設置雖有現實合理性,卻嚴重缺乏法律依據。
管轄範圍
[編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覆核的死刑案件。
第一項中「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根據三大訴訟法有關規定,為其轄區內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複雜案件。
組織架構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機構規格為副省級單位[2]。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按甲類職務任免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復函》(〔80〕幹辦字65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標配為副省部級[3]。《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中發〔2006〕11號),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按同級黨政部門副職規格和條件配備兩名左右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8號),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為二級大法官(副部級);副院長為一級高級法官(正廳級)或二級高級法官(副廳級);審判委員會委員為二級高級法官(副廳級)或三級高級法官(正處級);各內設機構行政級別為正處級。
參考文獻
[編輯]- ^ 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工作场所英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7-12].
- ^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预算公开情况. [2022-06-19].
-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
-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