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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4年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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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我在準備翻譯英文維基百科條目en:BIRT Project時,發現其對應的中文維基百科條目BIRT於2008年6月13日被人以G11標記並被快速刪除。從我僅能接觸到的原文的前一兩句來看,該文應該是從英文維基百科翻譯而來的,而我目前正想要把en:BIRT Project翻譯成中文。
如有可能的話,我希望在原有條目的基礎上進行維基化,並以英文維基百科中的內容對條目進行擴充。否則我將於今晚或明早(UTC +8)把這個條目重新創建一遍。-DukeAnt留言2014年3月29日 (六) 13:20 (UTC)
有沒有人來給個明確點的答覆?--DukeAnt留言2014年3月30日 (日) 02:16 (UTC)
@nivekin:我原打算把en:BIRT Project翻譯成BIRT的,但似乎2008年之前就有人這樣做過,然後條目被人掛模板速刪了。我覺得6年前英文維基百科上的該條目和今天差別並不大,如果有前人已經翻譯好了,那我維基化一下就好。--DukeAnt留言2014年3月30日 (日) 03:58 (UTC)
或者說:我懷疑BIRT不滿足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DukeAnt留言2014年3月30日 (日) 06:47 (UTC)
你可以請求管理員把原有的文字EMAIL給你--Nivekin請留言 2014年4月2日 (三) 09:35 (UTC)

已恢復,請進行相關清理及維基化工作。--Jimmy Xu 2014年4月2日 (三) 17:0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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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本人忝為板橋國小資訊組組長,經授權在Wikipedia建立「板橋國小」,然多次因侵犯版權遭刪除內容。對於該項作為,本人深感不解,本校網頁資料為本人所編輯,本人亦得到學校授權得以在Wikipedia建立「板橋國小」資料,無侵犯版權之虞。

敬請查察,恢復本人建立之「板橋國小」。謝謝!— (代IP163.20.73.119排版[2]--Nivekin請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4:17 (UTC)

剛看了一下相關訊息,是不是要在本校頁面的下面加入「授權聲明」?如果是,那可否先恢復本校頁面,讓我在下面加入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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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 核理由:管理員Mys_721tx在二個星期前把在下正在編輯和修改的並完全夠不上被全部刪除條例的「神靈主義」條目全部刪除,在刪除前和刪除後,他即沒 有給編輯者留言,也沒有與編輯者討論。如果不是一個用戶通知我,還不知道此條目飛到了哪裡。此條目的絕大部分為wikipedia意大利文版 「spiritsmo"和英文版「spiritism"的綜合性翻譯。在被刪除之前已有用戶給在下提出意見,在下完全接受了他的意見,並想刪除不合乎規定 的部分和儘量使語言中立(見「神靈主義」talk欄)。在下是個新手,犯錯誤並不屬非正常之事。當在下想修改時,發現條目完全被刪除了。這是在下第三次申 請恢復此條目,前兩次申請是在管理員Mys_721tx的「talk" 欄中提出的。多謝!User:Lucy007留言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於2014年4月4日 (五) 14:42 (UTC)之前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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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條目被刪除前已經添加了更深入的信息來源。在刪除這個條目管理員也沒有在我對話頁留言說明理由,直到我問出理由為止。首先我對管理員剛剛回復的內容比較滿意,但是如線路走向和運營班次等等,我很辛苦才找到的深入來源,請管理員審閱。—xinzi2010 2014年4月6日 (日) 02:34 (UTC)
  • 來源未符《關注度指引》,遂駁回所請。--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3:20 (UTC)
如何未成立?不明所以。--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2:32 (UTC)
  • 刪除理據一:已有相關分類。但此列表有簡略介紹各項目,因此即使有分類亦不應刪除此列表。
  • 刪除理據二:列表中多為不知名人物。但事實是列表中有14名有條目的人物。
  • 刪除理據三:有宣傳的成分。即使如此亦可改善條目,無須刪除。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6日 (日) 10:0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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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首先,目前不存在任何僅有用字模式差異的頁面「空難列表」;其次,創建(或恢復)此頁面的原因為:目前幾乎所有的空難相關詞條都有鏈接到本「空難列表」詞條,而非「商業客機事故列表」詞條,直接刪除「空難列表」會給用戶在使用其他詞條參考鏈接的時候造成極大不便(所鏈接頁面成為不存在頁面),因此在其他詞條中的多數將參考鏈接由「空難列表」改為「商業客機事故列表」詞條前,應當保留「空難列表」,以為閱讀者提供方便。—Tenasama留言2014年4月8日 (二) 01:41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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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我們是一間針對幼兒感官、觸覺與統合能力教育發展的公司,由於很多學校的建教合作與民眾都會尋求相關的資訊,因此希望可以在維基百科上明確闡述對於幼兒學齡前的感覺統合發展相關教學概念,再麻煩貴單位協助審核復原。由於剛開始使用此模板,因為不太熟悉所以在編輯上較為緩慢,導致系統審核機制判斷為廣告宣傳,再麻煩協助恢復。謝謝您。—Kiddies留言2014年4月9日 (三) 09:12 (UTC)
WP:SOAP。--廣雅 范 2014年4月9日 (三) 09:54 (UTC)
  • 狀態:   維持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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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懷疑刪除有誤,已獲維基數據ID。近幾日,在其他資深維基人的幫助以及參考其他人物類條目編輯的基礎上,條目得到了很大改進與完善,現該條目清楚,結構明朗,參考資料齊備,且條目人物在最近一次中央級出版集團的竟猜問卷調查中得到破萬人次提名,可見在嚴肅文學作家群有一定影響力,應符合收錄 ,特提請存廢覆核。--京城留言2014年4月8日 (二) 04:08 (UTC)

C&G LED Lighting Group Established in 2008, on the basis of purchase Shenzhen Minglianxin Co.,Ltd, Established and do LED business on 2001. Invested by National Capital of China related government, with Registered Capital of 32 millions USD and Net Asset of more than 60 millions USD.

C&G was founded and invested by Yangtse Communication Group (Shanghai,Public Listed Company), Hubei Economic Development Group, and other individual shareholders, focuing on LED Lighting, and the products include LED Tube Light, LED Panel Light, LED Track Light, LED Down light, LED Dimmer, etc.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醉以小樓對話貢獻)於 2014年4月11日 (五) 17:27‎加入。

  • 即便無版權問題,也會由於授權文字內容來自於官方(或利益相關方)網站的宣傳說明頁面爾被視作廣告宣傳之嫌,另需考量編者與條目表述主體之間利益關係並進行避嫌。--JuneAugust留言2014年4月9日 (三) 18:41 (UTC)
的確,直接來自官方的文字應被特別檢視以確保利益衝突不影響中立、非原創及可查證方針。此例中我認為官方描述尚顯合適,並無特別的self-promotion,所以沒有再度提刪。Bluedeck 2014年4月13日 (日) 12:49 (UTC)
  • 狀態:   發還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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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在存廢頁面投票中,是一個爭議性項目,作者要求給予寬限時間,以便完善; 但是未經討論直接刪除了; 刪除後 經聯繫管理員, 做【hangon】, 但是被未了解情況的同志,快速刪除了包括模板。—Yzyzyz1979留言2014年4月8日 (二) 03:29 (UTC)
  • wiki創建者為我單位同仁,茲證明並非原創或廣告宣傳,並2013年冬參加某(希賽)培訓公司項目管理研討班,有相關文檔資料在會上傳播發放。 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有一篇關於系統開發的新成果介紹, 有通欄介紹了相關內容。--Wkp2000wkp留言2014年4月10日 (四) 06:39 (UTC)
  • 補充一下來源:1、2013年冬,希賽軟件項目培訓會,會上所發電子版、和印刷材料。 2、《卓望》雜誌2013年第4期(總第39期) 《採用六段式管理ESOP開發芻議》。 3、wap.cmread.com 科技文庫。 所以,並非什麼原創研究;指我意圖獨吞為自有、或貪功貪利更是「莫須有」。 我個人也認為知名度不夠高,感謝大家指出;但,把之當成廣告、宣傳推廣,言過其實。 --Yzyzyz1979留言2014年4月11日 (五) 13:23 (UTC)
  • 期屆,承決發還再議。--J.Wong 2014年4月18日 (五) 05:24 (UTC)

I am writing to you to appeal for a copyright complaint on the entry above on Wiki.

Mr. Weisheng He is my grand father.

I noticed that there is one entry on Mr. Weisheng He at zsbeike. I also noticed there are a few corrections need to be made for this entry. I contacted zsbeike in March 2014 and got their reply as follwos,

何先生: 您好 ,很高興收到您的留言,謝謝您對我網站的關注和支持! 該網站就是一個知識百科類的學習個人網站,目前供用戶上次和修改的功能還在開發中,請把您要修改的內容回覆郵件給我吧,我給您先修改一下!(另外請確保您內容的正確和真實性,原文地址:http://www.zsbeike.com/rw/8130266.html ) 謝謝!

                                                                                                                  知识贝壳
                                                                                                                 2014-3-23

I don't know who feedin the information to zsbeike (my best guess is from a relatives of Mr. Weisheng He, though not confirmed yet). I have no intention to violate the copyright of anyone's writing.

Could you please advice me the best possible way to move forward on this issue. Kind regards, Yang He—Alberthe58留言2014年4月18日 (五) 10:17 (UTC)

察知識貝殼「會員註冊協議」,可知此站內容歸其所有,其所據未合本站,即兩站不通,恕難效勞。--J.Wong 2014年4月19日 (六) 03:1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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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22:56 (UTC)
  • 狀態: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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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依刪除日誌,該條目在系統時間2014年5月3日 (六) 07:06因速刪G15被刪除,但有條目連結到該頁面(如臺東線),希望能復原該頁面,再修正當時被提交G15的原因(或以「#重定向 [[台鐵DR2700型柴油車]]」為內容重建,但希望以頁面回復的方式才能找出被重定向到空頁面的原因,例如被無意間修改或破壞)。—Poem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06:21 (UTC)
(~)補充本重定向頁面已於2014年5月4日 (日) 10:36‎由使用者Jimmy xu wrk回退至先前版本,目前已恢復正常。Poem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21:25 (UTC)
  • 或許Professorjohnas是根據以下的指引(純屬我個人推測,不代表Professorjohnas的意見)
WP:NNC:「缺少關注度並不一定意味著來自可靠來源的信息應從維基百科中移除。可考慮將這些內容合併到更加合適的條目中去。」
WP:FAILN:「如果在努力尋找後仍然無法找到相關的來源,請考慮將條目內容合併到另一篇主題範圍更廣的條目中去」
--M940504留言2014年5月3日 (六) 08:35 (UTC)
已併。--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3:32 (UTC)
一般而言,著作權法除非有條款明確規定,否則新著作權法對舊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說,作品會自動適應新著作權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4日 (日) 13:08 (UTC)
而且民國81年著作權法並未規定禁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法無禁止即可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4日 (日) 13:13 (UTC)
在這裡我先說明一下。1980年時的台灣,屬於戒嚴時期,當時適用的法律是《出版法》與《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等相關法規,簡言之是對出版品進行政治審查的法律來源。而該期雜誌也是據此被查禁,並非閣下所指出的著作權法。如有需要,我可以上傳台灣省政府公報佐證。另,禁書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世界各地的版權法規不盡相同,我不敢妄論,也許在中國大陸仍受保護;但在該雜誌的出版地,由於當年並非依據著作權法查禁,所以論究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是否保護禁書,與本圖片並無相關。另外一方面,該雜誌的著作所有權人「亞洲人雜誌社」現已不存,也無繼承著作所有權人,請一併考慮。--金剛不壞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16:45 (UTC)
(~)補充:既然閣下提到了著作權法,雖然與本圖片存廢覆核討論無關,不過正好維基百科也有介紹,請參見著作權法#中華民國。當然,維基百科僅做摘要敘述,但吾人可從敘述中得知,1992年6月10日前在中華民國有效管轄區域(台澎金馬)的出版物,保護期為出版後30年;另外,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並不溯及既往,其意旨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能與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例不盡相同,希望閣下日後再提刪任何源自中華民國有效管轄區域(台澎金馬)的出版品時能稍加參酌,謝謝。--金剛不壞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21:39 (UTC)
完成-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22:55 (UTC)
@Mys_721tx:, @金剛不壞::雖然不熟悉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但是上面舉出的證據完全沒有說服力。首先,禁止在中國大陸出版的書籍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但是這條法律與國際法衝突,飽受指責;其次1992年問題,參考[25],1980年出版作品,在1992年著作權未過期,則按照新法延續保護期,如果在1992年之前已經過期,則不會重新受到保護。所以這兩張圖片在1992年適用新法的保護期;再次,既然查禁的依據是《出版法》與《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那麼與著作權無關,所以是不是禁書與本討論無關;最後,亞洲人雜誌社並非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所有人應當是雜誌中文字和圖片作品的作者,所以亞洲人雜誌社是否存在不影響著作權的存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5日 (一) 01:48 (UTC)
民國74年著作權法中規定依法查禁作品不受版權保護。民國81年著作權法中一百零七條規定該法只追溯至民國74年時出版的作品。《亞洲人》一、二期於民國69年出版,因缺少追溯力限制適用於民國74年著作權法,因此在該法實行時應已喪失保護。-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5日 (一) 02:28 (UTC)
@百無一用是書生::維基文庫有民國62年出版法,歡迎閣下參看行政處分章節。1980年時被中華民國查禁的該期雜誌,因喪失了在中華民國有效管轄區域內之合法出版權利,所以權利人無從主張對侵權者的法律訴究,另外建議也可在文庫查找舊版的中華民國刑法。好,《出版法》與《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等政治審查法規,如今在臺灣都已廢止,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不溯及既往,因為新舊法若有衝突,不能侵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權益,也就是先前遵循舊法的人,否則會對法律失去信賴,其他請見樓上Mys_721tx的說明。--金剛不壞留言2014年5月5日 (一) 09:53 (UTC)
@Mys_721tx:, @金剛不壞::民國74年著作權法中只說不能申請著作權註冊,並未說不受版權保護。另民國81年著作權法一百零六條:「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還有,這裡討論的是著作權,不是出版權。而且74年和81年的法律都規定著作一旦完成就有著作權。因審查受到的損害無從追究,但仍然可以因審查結束後的侵害繼續追究。而且著作人格權永遠享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9日 (五) 01:48 (UTC)

@百無一用是書生::閣下既然提到了著作人格權,應當知道在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屬不一樣的概念吧?另外閣下不可斷章取義。該雜誌在1980年被查禁,是適用舊法,而舊法的保護期為30年,假定按照閣下理論,該雜誌的版權保護期是1980+30=2010年,就算以您舉出的74年版與81年版,亦是1985年與1992年修改後的法律,所以是牛頭不對馬嘴的。查文庫可知最接近的修訂是1964年。1990年十一月十二日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議定書,並自1992年一月一日生效,這是閣下提到的81年版106條的由來。若再推一萬步,真適用於81年版的好了,也請閣下再參看110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適用之。」,此即信賴保護原則。而第106條也該錄出:「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而此條中所指的「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即79年版的50條之一:「著作已完成註冊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依本法所定期間計算其著作權期間。  

完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其發行未滿二十年者,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適用本法之規定。但侵害行為之賠償及處罰,須該行為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適用本法。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增訂之著作,依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所定期間,其著作權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但侵害行為之賠償及處罰,須該行為發生於本法增訂該著作後,始適用本法。」

簡言之,106條是補正在加入WTO前,舊法採未註冊之出版物不得主張著作權。所以,法律的修訂不能用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術語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人,而非據有好意)。因為如果有人在1981年翻印了該雜誌,而雜誌社在1992年引用新法條去控告1981年的人,但問題是1981年的人翻印該期雜誌並未侵權,所以50條之一是這樣來的。

真實的情況是,現在是2014年,該期雜誌的保護期已經過了。

回題,以上假設都是基於該期雜誌未被查禁的情況下作討論的。順帶一提,金庸的《射鵰英雄傳》(當時叫「大漠英雄傳」)、《書劍恩仇錄》、《碧血劍》等書在台灣也曾被查禁,所以出版社同樣也不能主張被「查禁版」的這三本書籍在中華民國有效管轄區域擁有版權。而為何這三本書之後又受到保護呢?因為出版社再提出通過政審的新版而已,且之後政治審查法規也廢止了。若按照閣下這樣無限制的擴張解釋法律,海峽兩岸的出版社要被金庸或該出版社告倒一大片。

著作權區分為人格權與財產權,人格權不可讓與或繼承,財產權則相反。著作人格權包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即禁止改作)。

著作財產權包含有:

  1. 重製權
  2. 公開口述權
  3. 公開播送權
  4. 公開上映權
  5. 公開演出權
  6. 公開傳輸權
  7. 公開展示權
  8. 改作或改編權
  9. 散布權
  10. 出租權

所以,「版權」是著作權的「其中一種」,而不是等號;嚴格來說,《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中並無「版權」二字;在理據討論時,為了敘述方便而採用俗稱並無不可,但若探討法條時,個人認為還是先明確指出較妥。--金剛不壞留言2014年5月9日 (五) 09:42 (UTC)

完成。--Lanwi1(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18:47 (UTC)
抱歉 名字寫錯了 :) Liangent留言 2014年5月10日 (六) 07:44 (UTC)

在此申請復原詞條,也請求大家繼續協助檢視是否有需要修正的部份。非常感謝。

PS. 本人為琉璃工房員工,因為身分之便,對相關資料之蒐集較一般網友為易,故投入編修本條目。依照維基百科:利益衝突的規定,在此宣告身分,並會依照維基百科規範自我要求。Atonny留言2014年5月10日 (六) 05:17 (UTC)

合併的請求

基於維基百科:關注度 (虛構事物)的「基於現實世界的非資料陳列式介紹」,這條目內容應該合併。--Outlookxp留言2014年5月11日 (日) 10:23 (UTC)
(-)反對,已有來源([31][32]),關注度得證。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12日 (一) 09:56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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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用戶:Outlookxp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4/02/18一口氣把當天有提出關注來源的名偵探柯南角色重定向(服部平次由另一人判決保留除外),就此提出存廢覆核請求,覆核過程不需要審查受質疑的決定是對是錯,只要求集中審查決策過程有否任何出錯。例如判決為「保留」、「無共識保留」或「併入」的過程準則中有否任何出錯。—Talesrunningman留言2014年5月9日 (五) 13:32 (UTC)
  • 無誤,駁回。--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4:53 (UTC)
    • 請問為何Nivekin提供的來源([34][35])不符標準?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11日 (日) 08:05 (UTC)
      • 電影電視、動漫遊戲多的是各虛構角色的介紹文,如以此當標準,那各虛構角色都可獨立成條目,基於維基百科:關注度 (虛構事物)的「基於現實世界的非資料陳列式介紹」,這條目內容純為劇情介紹。--Outlookxp留言2014年5月11日 (日) 08:41 (UTC)
      • 來源一並非專注介紹此角色,而討論亦提到此非主要角色,值予參考,況來源二亦無法閱覽,乃有此決。--J.Wong 2014年5月11日 (日) 14:30 (UTC)
        • 話說J.Wong君您沒辦法打開Internet Archive?那個是用來保存參考文獻網址的內容的網站,避免來源變成HTTP 404導致參考文獻內容遺失的補救措施,這在時光機有提到怎麼去使用,我偶爾會去檢查自己所主編的WP:GA是否來源是否刪除,因此通常會每加入一個網路文獻都會進行一次存檔動作,一旦來源消失就可以馬上用存檔來代替,不過不適每位用戶都知道這個功能,如果J.Wong沒辦法訪問這網站的話建議直接更換DNS,通常ISP業者的DNS服務有時候不管怎樣都會找不到網站。--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5月11日 (日) 15:01 (UTC)
        • T.A Shirakawa君,感謝。來源二已閱,雖符《關注度指引》基本要求,唯討論之中,有兩位用戶同言此非要角,則恕難輕言翻之。--J.Wong 2014年5月11日 (日) 15:21 (UTC)
          • 我只是過來提醒一下原網址消失的參考文獻的處理方式而已,並沒有要對這條目進行任何評論,因為有許多人不知道有這網站的用途,因此已經決定的事項我不會進行任何干涉動作。另外,我給編者的一個建議是,這條目除了日語以外的其他語言項目皆為列表方式呈現,如果要獨立成一個條目,只用關注度一個指引並沒有辦法完整說明這條目有什麼問題,因為條目的內容的並非當作現實事物來寫,如果要我評量的話頂多落在小作品到初級而已,如果寫到丙級或以上的內容,基本上就不屬於關注度範圍,因為它已經滿足要求,前提是虛構的內容必須要用敘述現實的內容一樣,標準都在條目質量評級專題當中。另外,我給編者的一個建議是,這條目除了日語以外的其他語言項目皆採用列表方式呈現,如果要獨立成一個條目,只用關注度一個指引並沒有辦法完整說明這條目有什麼問題,因為條目的內容的並非當作現實事物來寫,如果要我評定的話頂多落在小作品到初級而已,如果寫到丙級或以上的內容,基本上就不屬於關注度範圍,因為它已經滿足要求,前提是虛構的內容必須要用敘述現實的內容一樣,所有的標準都在條目質量評級專題當中,除此此外希望您閱讀小周的維基攻略,這是一位前任管理員所寫,希望能夠幫到您。--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5月11日 (日) 16: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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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Lanwi1(留言) 2014年5月21日 (三) 00:42 (UTC)
  • 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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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受最近騰訊解聘張賈龍事件的影響,以及其在中文Twitter圈的影響力,有一定的關注度,條目改一改還是可以挽救的。

不過搜索了一下原條目創作者的信息,似乎是張賈龍在現實生活中的朋友。—DukeAnt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4:39 (UTC)

好吧,條目已經被其他維基人重建了。-DukeAnt留言2014年5月25日 (日) 00:46 (UTC)

  • 2位(×)刪除者純粹JNN
  • 管理員@Lanwi1:提早2小時21分鐘關閉投票,有明顯失當之嫌。
  • 靈車甩尾棺材甩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4:51 (UTC)

    • 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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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你好: 我想提出曾經被刪除的條目:灝府千歲 在當時協助編輯的管理員Kolyma 與Iokseng 指導下相繼將此條目指向林園中港福安宮的新條目 而當時協助編輯的管理員Kolyma 與Iokseng 認定資料來源是屬於林園中港福安宮 所以主動創立了新條目林園中港福安宮並以無第三方資料刪除了灝府千歲此條目 時經一年 相信維基百科已相對成熟 資料也比較健全 並提出教有利來源 維基百科內之條目:林園區內有提到:西賢宮 灝府千歲‧倪府千歲 林園鄉西溪村西溪路一四二號 來證明我要提出的條目是存在的 而且並非僅是林園中港福安宮所有

    還有林園中港福安宮的條目內容是針對 西賢宮 之灝府千歲所編寫 並不專屬於林園中港福安宮這條目的 但我願意我的編輯讓林園中港福安宮條目使用 在不與我編輯灝府千歲前提下 既然林園中港福安宮可以被接受 為何灝府千歲卻被刪除 我整整想了一年 望請管理員接受申覆請求 或提供相關求助與方法 感激不盡—灝府千歲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3:38 (UTC)

    此處是「請求恢復已被刪除的內容」的地方,若您已經修改條目,您可以直接post 上去。會有巡查員進行檢查。您決定是?--廣雅 范 2014年5月28日 (三) 23:45 (UTC)

    (:)回應建議閣下與Lanwi1管理員溝通。--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15日 (日) 05:14 (UTC)

    • 參考《刪除守則》、《快速保留指引》、《頁面存廢討論.指引》、《關注度指引》、慣例及英文版《存廢程序》,此等皆發還再議,茲因︰
      • 呈請及原提案者已按《刪除守則》、《頁面存廢討論.指引》及《關注度指引》張貼適當模板於文以昭其是,而時間亦見充裕;
      • 呈請後續動議於存廢議,勿論原提案者合資格否,均未應影響存廢議案,呈請自有其責,辨之以識,曉之以理;及
      • 該等提案未嘗無理,實未見違則之處。
    • 請諸君視此等為Nivekin君提案,定其去留。謹此。--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16:32 (UTC)
    狀態:   維持原判

    http://zh1.bitforum.be.eu.org/wiki/%E5%90%B3%E6%99%89%E5%90%89 審核投票刪除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於2014年6月17日 (二) 02:42 (UTC)之前加入的。

    Octopus Catch 獨立設計師潮牌 主要設計元素來自於美國加州以及世界各地流行文化元素,是另一個高端品牌的子牌,主牌還未上市;而OC卻起源於一段青年好友之間的友誼,讓人們感受到年輕人友情的美好!

    OC:品質,追求,自由,引領;

    並不是廣告了,之前第一次發,不知道規定,所以被刪理解,但是現在這條是僅僅的介紹給大家知道阿,補充知識而已,為甚麼還是被刪除了,完全符合標準的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Yaolanyaolan對話貢獻)於 2014年6月18日 (三) 13:10‎加入。

    • 狀態:   改以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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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3/10/11#烏速龍站,管理員在完全沒有來源及理由的情況下保留—Nivekin請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5:26 (UTC)
      • @Nivekin,請問您認為這個條目到了已經沒有辦法挽救的地步,然後必須將整個條目刪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6:12 (UTC)
        • (:)回應 要獨立保留請提供來源,不然應合併--Nivekin請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6:29 (UTC)
          • 首先,我希望您能夠了解到,沒有參考文獻或者是關注度並非存廢的唯一原因,因為還有其他的因素存在,這條目一開始就沒有滿足三大內容方針的需求,只要補上去就可以滿足條件。我的建議是您可以與條目的創建者以及當初提出保留意見的用戶進行溝通,請編輯者提出符合三大內容方針的參考文獻,如果用這方式真的沒辦法解決的話,刪除條目或是合併才是最終手段。除此之外,我希望您能夠提出意見的時候具體的表達出來,要不然其他人無法了解您真正的意思,另外『謹記善意推定。維基百科的成功是基於一套接近全開放自由的政策方針上——人們來此是作貢獻及撰寫好的條目的。』,這次的存廢覆核案取決於否,在於您願不願意採取這樣的方式溝通。--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8:01 (UTC)
            • 已經掛模版30天及在第一次提刪時通知創建者。在創建條目時提供滿足內容方針的需求是創建者的責任。在整個提刪討論的過程至今中沒有任何人,包括創建者及提出保留意見的用戶,對條目作過任何的改善或補充,亦沒有提出保留的理據。--Nivekin請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8:09 (UTC)
              • 雖然您表達的沒有錯,但是也可以說是不對的。您並不是管理員,不能不依照共識就刪除條目,但是可以進行提刪的動作,但是結果如何必須由管理員去判斷,這點我無法決定個人意見是否是正確。我三個月前提過,如果您的理據有辦法說服他人,理據合理並達成輿論,那麼我會認為我做的事情是錯的,雖然您經常引用這一條卻沒有仔細去引用,您掛關注度模板沒有去詢問條目的作者或這一方面的專家並且獲取尋找這類來源的建議,這就是您的疏忽所在。儘管我並沒有完全遵守關注度指引,但是我不遵守並非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維基百科並沒有一成不變的規則,我們沒有要求條目一定要做到十全十美,這就是維基百科的規則。我的建議是給別人多一點空間,不要侷限在小框架當中鎖死,否則沒有人願意去勇於更新頁面,這樣的話維基百科會一直流失新的創意。--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19:34 (UTC)
                • 維基是共同創作的百科,不能把責任推在找到問題的人身上。在經公告及通知的情況下,仍然沒有任何一個人去改善條目,那不合格的條目便應該刪除或合併。正如作為支持方的你所言,你又有沒有「去詢問條目的作者或這一方面的專家並且獲取尋找這類來源的建議」?我們要求的不是做到十全十美,而是最基本的「滿足三大內容方針的需求」。更大的問題是,當「結果如何必須由管理員去判斷」時,管理員根據的是維基方針;當討論沒有結果時,管理員應做的是把條目作(=)中立的「無共識保留」,而不是判定有傾向的(○)保留。--Nivekin請留言 2014年6月18日 (三) 02:42 (UTC)
                  • 本次存廢覆核案是由我所負責,您這樣回答,這樣如何能夠面對其他使用者的質疑?又如何能夠要求其他使用者尊重方針呢?「對事不對人」並非推卸責任的方式,請不要認為您自己以及掛關注度模板的用戶沒有任何責任,既然您找到問題的癥結點那麼理當應該跟用戶討論吧,為何您不主動與用戶之間進行溝通討論,就是因為您沒有主動去做,如果不講出來誰會了解您的意思?那您應該跟當初判定的管理員User:Jimmy xu wrk反映才對,發現問題理應與他人進行討論,而不是掛完關注度模板就置之不理,起碼最基本的禮儀也要去做吧,這是您可以做得到的事情,不要全盤推卸責任於他人。--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8日 (三) 06:27 (UTC)
    • (!)意見 一個已經有50年歷史的車站不可能會缺乏關注。--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6月18日 (三) 15:01 (UTC)
    • TA君,就請以事論事,實在不宜推得太遠。大是大非,尚可有人異見。何況此等事宜?故此,指引既立,則理應遵循,以一諸見,絕未宜輕言例外,以免不公,徒添爭議。就算有所值得斟酌,亦應述明所以,以便跟進。另外,存廢討論既有此稱,則好應名實相符,惜此次淪為表態。姑勿論提案者有否盡其責去查證、溝通,既已交付存廢議,則與會者應盡責審核,並細議其去留。未克審核,而草草了事則不如結以待續。既建基不穩,乃翻之,並改為無共識暫留,唯不建議近期內再交存廢議,茲因車站等交通條目,其關注度問題向易受爭議,實未宜於子則得立之前,再交類似提案。--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16:16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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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本條目中立性存疑、過於冗長。條目資訊只包含此角色在作品各話的超詳細經歷和沒必要的劇情透露,本來在角色列表中的介紹其實已經十分足夠;而且作品世界觀的龐大程度以及人氣均不及其他有個別角色條目的大作如高達系列和ONE PIECE等;加上本條目一直被本作品支持者不停加入更多無謂資料,目前作品出版了十四卷,但本角色條目已比日本版的「アムロ・レイ」條目更長,難以保證日後本條目會比如毛澤東、邱吉爾或坂本龍馬等重要歷史名人的條目更長,變相成為瘋狂粉絲自我滿足的頁面。所以我認為本條目沒有存在的必要。—Pineappleson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7:09 (UTC)
    • (*)提醒,這裡不是頁面存廢討論。若閣下認為條目太冗長,可自行修改。--M940504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8:48 (UTC)
    那就先把關注度來源列出來啊--廣雅 范 2014年6月22日 (日) 03:52 (UTC)
    • 狀態: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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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提刪理由是:疑似惡作劇。但實際上,該條目不是惡作劇,所以提刪理由不成立。依據存廢討論:保留7票,刪除6票,中立1票[60],所以最多做無共識保留,而不該刪除。—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6月24日 (二) 07:11 (UTC)
      • 您好,首先在維基百科,共識是視討論,而不是投票決定的,並且不同的觀點更有價值,而不像人們支持一個觀點的數量。請略微瀏覽刪除守則中的刪除程序和我們如何決定保留什麼、刪除什麼。因此,我無法認同您的觀點是正確的,更何況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煉場,如果您的理據能夠說服於他人,並且達成輿論,那我會做出其中一邊的理據為共識,相反的,您如果沒有任何合理的理據,我不會做出「無共識」或是「刪除」以及「保留」的決定。加上這條目的內容涉及不文明人身攻擊騷擾等方針,在維基百科不允許這類型的事件發生,因此這次的存廢討論維持原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24日 (二) 09:10 (UTC)
        • @T.A Shirakawa:白河兄,雖然存廢討論的確不該單單數人頭。但仍然請管理員注意,這個提刪的理由是「疑似惡作劇」,但事實上,本條目的確不是惡作劇,所以提刪不成立,至於關注度問題,那麼如討論中不少用戶所言,要提關注度,請先掛30天關注度模板,而不該直接提刪。所以,綜上,該提刪是違反刪除程序的。當然,我沒有刪除或保留頁面的權力,維基的事情怎麼樣才算「正確、有理」,最終還是管理員的鼠標喜歡點到哪裡。--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6月24日 (二) 14:00 (UTC)
          • 首先,管理員的權利並沒有比較大,我跟您一樣都是用戶,只是管理員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而Wikipedia:方針與指引是來約束維基人的行為,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前者優於後者。這次的存廢討論與覆核案,我並沒有以關注度指引的觀點來去覆核,而是以生者傳記方針的觀點為主,因為這條目違反這個方針,它是屬於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決議,所有計劃都必須遵守基金會的決議,生者傳記方針也就是當時所產生出來的方針,因此有絕對的約束性存在,再加上生者傳記條目與其他類型的條目比起來生者傳記的標準高出許多,在處理條目主角所作的編輯以及關於您本人的條目段落有相關的解釋,一旦條目涉及不文明、人身攻擊與騷擾等事項,很容易演變成很嚴重的法律責任,因此這次的事件簡單來說當事人認為這個條目是涉及到當事人的名聲,因此當事人有權利去提出刪除的意見,並且將原本的條目討論進行禮貌地消隱,如果事情演變成非常嚴重的情況的話,維基媒體基金會的職員會強制執行刪除動作,到時候不是管理員能夠去掌握的了的事情。書生除了是本地的行政員之外,他同時也是全域的監管員,我想是他了解到這一點才會執行刪除動作,我們要求的是以理服人,很多時候阻饒您的編輯是方針與指引以及共識,並不是用戶或者是管理員,因此我希望您能夠了解到這一點,祝您編安。--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24日 (二) 16:15 (UTC)
            • 我說的大多都說完了,只就您回復的再補充一句:該條目內容不存在人身攻擊,不違反生者傳記。維基百科違反生者傳記的條目是有,曾經有用戶試圖回退違反生者傳記的編輯而發生編輯戰時,未見管理員按照合理的符合生者傳記的版本進行保護。祝您生活愉快,編安!--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6月25日 (三) 04:39 (UTC)
    • (!)意見 單單只因當事人害怕名聲有損而提出刪除條目,是不合理的。重點是其內容有沒有可靠來源,不然誰也可以要求維基刪除對自己不利的生者傳記,管理員受不受理?--Nivekin請留言 2014年6月26日 (四) 11:55 (UTC)
      • 算了,別糾結了,樓上加入維基百科也很多年了,維基百科的事情向來沒有標準,向來就是管理員說什麼就是什麼,多說無益。-- 上海灘悍將復活  守望者再現  2014年6月26日 (四) 13:52 (UTC)
      • 平心而論,此文無甚特別,未見詆毀,亦未見偏頗。最大問題不過其中聯系。移去及消隱以後,自可作一般處理,交付社群定其去留,而非如今,無端例外。行使例外,則應交代憑據,否則只會徒惹更多爭議。雖然維基並非官僚,但管理員處事準則絕應趨於一致,否則社群就會無所適從。--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02:3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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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首先,本條目並不是由前兩次用戶所創建,不應使用先前的資料進行評估,更不應進行快速提刪。同時,本條目也較前兩次更具準確性及可信性。在內容方面,本條目有充分的介紹,以及有連結到相關網站供使用者查閱,亦有表明來源為三采文化有限公司。就關注度來說, 根據維基百科的準則,只要一本書籍符合關注度(書籍) 中的任何一項,這條目就能創建。 這條目所說的《世界歷史探險系列》的韓國漫畫家姜境孝曾經在世界漫畫博覽會獲獎,他的作品《冰河歷險記》亦獲得大韓民國漫畫出版大賞 。而世界歷史探險系列本身亦在多國出版,深受各地讀者喜愛,至今也已出版三十餘本。再進一步, 本條目的提刪程序並不恰當,在提刪的過程中並沒有通知創建者,亦就是本人,用戶Leonel20。我衷心希望本條目能取消刪除, 繼續供廣大使用者查閱,謝謝。—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3日 (五) 11:40 (UTC)
    請列出關注度來源。--廣雅 范 2014年6月13日 (五) 13:45 (UTC)

    請問是指「這條目所說的《世界歷史探險系列》的韓國漫畫家姜境孝曾經在世界漫畫博覽會獲獎,他的作品《冰河歷險記》亦獲得大韓民國漫畫出版大賞 。而世界歷史探險系列本身亦在多國出版,深受各地讀者喜愛,至今也已出版三十餘本。」這段話的來源嗎?--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3日 (五) 15:24 (UTC)

    (:)回應關注度不可以繼承也不可以被繼承。即使該漫畫家具有關注度,也不能說明他的作品具有關注度。--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14日 (六) 02:56 (UTC)
    請閱《關注度指引》。--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3:39 (UTC)

    也就是說要能證明本作品被受關注,也就是擁有很高的關注度就行了嗎?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4日 (六) 04:48 (UTC)

    有註冊商標並申請版權,翻譯成多國版本及語言,長居網上書店暢銷排行榜第一名, 在facebook三采童書粉絲團備受關注及討論,在維基百科也有泰文和韓文版本

    • 連結:

    三采文化(中文):

    韓國List Magazine中文版:

    • 4.暢銷書榜2010/5-2010/7請看南非尋寶記的部份:雖然是2010年的資訊,但仍說明尋寶記系列的新書無一例外都會登上暢銷書排行榜。
    • 5.兒童書銷售持續低迷:即使兒童書銷售持續低迷,但本書的銷售情況卻非常樂觀。(請注意,本系列為學習類圖書)
    • 6.漫畫的責任:為世界發掘快樂:請看第四段:此篇文章說明世界歷史探險系列以超高的人氣震動了少兒出版市場,獲得很多正面的評價。

    Facebook:


    暫時就用以上的資料作為關注度來源,如有不足或有任何疑問,請告訴本人。同時,如閣下可以給本人改善的建議,本人會忠心感謝,並會盡力改善。在此感謝閣下花時間處理我的存廢覆核請求,也請求能將本條目回復,謝謝。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4日 (六) 08:18 (UTC)

    請閱《關注度指引》段二以悉何為所需來源。--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00:34 (UTC)


    • 請問上述那些網站不能作為關注度來源嗎?原因是甚麼?其中的List magazine網站已正正反映了此系列具備了相當的人氣, 以及備受關注,亦屢次登上銷銷排行榜。
    • 另外,我仍然不明白你所說的「所需來源」和我提供的網站有什麼差異,我希望可以更清楚了解,並希望下次管理員閣下不要再留下像「請看關注度來源」等回應及連結,這令本人感到十分無所適從。我希望有一個詳細的回應,而不再是叫人去參考維基百科上的指引。畢竟那些都是由人所編寫,所以希望管理員能清楚告訴本人「所需來源」是什麼。
    • 此外本系列的原本語言是韓文,是由三采文化出版社翻譯為中文。與此同時本條目本來已具備韓文及泰文,內容也跟這兩條目沒有太大的差異,只是語言變成了中文。請閣下理解本條目作為一個翻譯版本,酌情處理。
    • 以下為本人的心聲:我不理解為何一個很有人氣、備受關注、多次獲獎的「學習性漫畫」,僅僅因為來源不足而慘遭刪除。 最嚴重的原因,也是最令我憤怒的原因,就是在刪除前竟然沒有及時通知本人,讓本人作出修改。而且每次的提問都得不到全面及滿意的答覆,對此感到十分無奈,我希望各位管理員能理解我的訴求及心情,特別是我和眾多網友在其投放的時間和心力。

    在結束前想問各位一個問題,你們有看過這系列嗎?如果有,你們必定會明白這套書是多麼的受歡迎及關注。

    希望各位能謹慎對待本條目。以上,謝謝。 (我明白以上兩次回應的段落較長,但希望各位管理員能用心看完全文,以及我提供的全部網站。)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6日 (一) 14:21 (UTC)

    入境問禁,君好應自行參閱方針指引,以悉權與限。須知他人何如闡釋絕未如親睹其文。援於君者均未有詳述主題,未符《關注度指引》段二。現行程式僅會留言通知作者,君僅須列出來源之獨立、可靠並有詳細介紹主題者。維基講求中立客觀,其文當證之以二手文獻,切忌於作者想當然。尚祈閣下閱畢要求,再提來源證其關注度。謹此候覆。--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15:29 (UTC)

    我現在的問題有兩個:

    • 1.先不要說關注度來源,為何本條目有韓文和泰文卻不能建立?就不能把其當作翻譯版本嗎?
    • 2.為何你們每次回覆都要古文?你們覺得這樣很好玩嗎?還是覺得這樣會顯得你們很「高尚」? 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5:24 (UTC)

    (:)回應先看看韓文和泰文版有沒有給出來源,如果沒有,只是代表沒人發現這些條目的問題,它們遲早是要被刪除的。另Wong128hk愛用文言是他的習慣。說出「還是覺得這樣會顯得你們很「高尚」」這種話的人我不知道是何居心。--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5:32 (UTC)

    (:)回應*那一句話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故意說古文讓別人摸不著頭腦,要花心機去明白他的意思。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5:47 (UTC)

    (:)回應其他語言的維基百科都不可靠,百度百科更不是可靠來源,因為沒有存廢討論。可以找到的來源僅有 http://www.jyb.cn/book/xskd/200812/t20081225_231365.html http://www.news365.com.cn/xwzx/sjdt/201007/t20100709_2763573.htm --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5:58 (UTC)

    (:)回應兩個來源還不夠嗎?那我提供第三個,雖然是韓文:http://news.naver.com/main/read.nhn?mode=LSD&mid=sec&sid1=101&oid=009&aid=0000325680 (這是韓國搜索引擎Naver的新聞,在韓國境內相當具人氣,相當於yahoo和google)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6:09 (UTC)

    本人上面給的List magazine等幾個連結為何不可以作為來源?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6:14 (UTC)

    抱歉,未有告知於始,此文廣告,有違《收錄準則》,恕未克復還。唯此來源符《關注度指引》,請君重撰。關注度指引訂,來源須可靠、獨立並詳細講述主題,而List Magazine則未符此等。--J.Wong 2014年6月20日 (五) 08:44 (UTC)

    不好意思,看不懂「未有告知於始,此文廣告」這句話的意思。還有是說此條目具有關注度來源嗎?謝謝。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0日 (五) 09:43 (UTC)

    這篇文章有兩個問題,一是主題無關注度,二是語調不對。前面只是集中討論了關注度問題,現在已有來源符合關注度指引。但是Wong128hk還發現文章語調不對,所以不能復還條目。由於他起先忽略了這個問題,有錯在先,這裡向閣下道歉。--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20日 (五) 09:46 (UTC)

    請問語調錯了是甚麼意思?是指書本簡介還是人物介紹?還有是只要本人重撰本條目,並修改語調,就可以建立嗎?而且如果是語調錯了,那並不關管理員的事,是本人的過失。本人在此道歉,亦煩請各位多加指導。以上三個問題,謝謝。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0日 (五) 12:22 (UTC)

    過於宣傳性。「只要本人重撰本條目,並修改語調,就可以建立」。另請閣下自查世界文明探險系列等其他類似條目,添加多方來源,修正語調。--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20日 (五) 13:11 (UTC)

    很抱歉,我知道我很長氣,但是不是只有開頭簡介太過具宣傳性?人物介紹應該沒問題吧?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0日 (五) 14:55 (U5TC)

    首段可以,不算廣告,可講述現實中本系列狀況如何,唯切記配以來源。段二「繪者介紹」及段三「作者介紹」請多留意語調用字。段四「主要人物介紹」,似乎過多?段五「各集名稱」,應簡介各集。--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2:26 (UTC)

    謝謝您的指引,本人一定會盡力重撰本條目,亦會遵從有關守則作修改。不過在此本人有一個擔心,會不會創建後又會被快速刪除?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2日 (日) 04:40 (UTC)

    君請安心,創建以後,可尋管理員核查條目,是否有違規則。--J.Wong 2014年6月25日 (三) 07:27 (UTC)

    (:)回應本人已重新創建"世界歷史探險系列"條目,敬請閣下提出意見。另外,我一創建完畢就被用戶9shi提刪,我該怎樣做?請幫幫我!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6日 (四) 09:02 (UTC)

    已更改為不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請多找來源。 9shi緊急聯絡 2014年6月26日 (四) 09:08 (UTC)

    (:)回應此條目已經修改,其來源亦被確認符合關注度指引,請看上面和管理員的對話。(這篇文章有兩個問題,一是主題無關注度,二是語調不對。前面只是集中討論了關注度問題,現在已有來源符合關注度指引。)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6日 (四) 09:18 (UTC)

    該案無理,有違《刪除守則》,大可不必理會。建議合併首三段,以平衡全文架構。「各集介紹」遣詞有欠中立,敬請修正。--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01:52 (UTC)

    (:)回應抱歉,請問「各集介紹」四字為何有欠中立?又請問要如何修改?謝謝。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7日 (五) 06:30 (UTC)

    本人指該段落,而非其題。--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18:48 (UTC)

    原來如此。請問閣下能提供例子,並舉例要如何修改?謝謝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8日 (六) 03:11 (UTC)

    (!)意見這裡是drv,非drv問題請到條目討論頁或相關人員用戶頁討論。--180.155.72.174留言2014年6月28日 (六) 03:27 (UTC)

    1. 維基百科:刪除投票和請求/2008年3月8日
    2. 互助客棧的舊討論
    3. 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4年4-6月#馬太福音2章
    4.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4/05/07#馬太福音2章
    5. 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4年4-6月#馬太福音3章
    6.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4/06/01#馬太福音3章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6月28日 (六) 09:2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