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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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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3月5日 (五) 15:51 (UTC)

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存废讨论判定删除,然以其由无理,兹请复核。时援《快速删除》︰“注意:如果你仅仅是把内容替换为 {{Delete}},在该页面被删除时,以前的内容将不会自动加到删除日志的摘要上。你不要删除原页面内容,以便帮助检查被删除的内容,而不需要查看页面历史。”而告删,并言其相悖。惟此无理,上述者所限乃提删者,而非管理员。况仅仅数行节录,可资核查?诚未免荒谬。请翻原决,并复两文。—J.Wong 2010年3月5日 (五) 09:22 (UTC)


没看懂--Liangent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0:52 (UTC)
是已恢复,J.Wong君所言有理。—Wcam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3:36 (UTC)
没看懂,{{NotMandarin}}-- ※ JéRRy ~ 雨雨  ※  2010年3月5日 (五) 15:27 (UTC)
译: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02/06判定删除,但这个理由不合理,所以提请复核。该讨论援引了WP:快速删除:“……”而提出删除,并道出其相关理由。但这是不合理的,上面只是限于提删者,并不限管理员。况且只是数行摘要,足以用来核查?这未免荒谬。请推翻原判,并恢复此两页。

——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0年3月5日 (五) 15:56 (UTC)

Cdip150君,凡因存废讨论而删,均应于理由一栏写道“存废讨论通过”,此应足以让用户知悉条目曾经提删,并要多加注意。另外,《快速删除》之所以要求用户存留内容,乃欲方便管理员审核申请,而非让其知悉曾否提删。请再察下句︰“以便帮助检查被删除的内容,而不需要查看页面历史。”试问条目已删,何来历史?况日志中,全为文字,又何来存废讨论链接呢?似乎君对此有所误解。—J.Wong 2010年3月6日 (六) 03:23 (UTC)

1954年8月22日。而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简称“教总”,成立于1951年 12月25日。这个条目会是“董教总”的子条目。—Ucscam (留言) 2010年3月6日 (六) 03:55 (UTC)

  • 状态:   完成
  • 相关删除纪录·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侵权问题: 就我创建的页面条目, 被维基人Wing 提出怀疑抄袭 vsuch.com 内的一篇文章, 该文章是取材自Bottega Veneta 公司向媒体发放有关品牌历史的新闻稿, 原原本本的纪录上载. 至于我所上传的文章, 本人自己根据 US Wikipedia 上有关 Bottega Veneta 的内容, 翻译成中文版本. 我跟另一维基人 祁勋 (他就我的条目作出覆改)提出理由, 他建议我到此要求批准保留我的页面. 我的文章内容确实是自己翻译的. 恳请阁下能予以保留. 谢谢.—Bvhk hongkong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4:14 (UTC)
  • 状态:   完成
  • 相关删除纪录·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被怀疑抄袭复制其他网站的内容,但我是该文章外部原文本的版权所有者,而且另外网站的用户也是使用同一个用户名,请复核。我向验证条目版权的维基百科人“祁勋”或Nivekin请求帮助,此人并未及时回复我的问题,不抱着帮助用户的态度,没以正确的态度处理问题。我希望维基百科能予以帮助,节省投稿用户时间。如果需要我授权给维基百科使用文章内容,请告知如何授权,或从哪里找到授权文本。谢谢!

PmetPmet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7:45 (UTC)

OK, I can't do this - I just can't understand what should I do here. My request is simple: please don't delete my pages for 沈阳国际学校, both in English and Chinese. I am not a technical personal, so it is very hard for me to follow the rulls. If could help to make the change, please do. and I thank you for your help much! Syiswang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7:20 (UTC)syiswang

再次请求重建陈继恒,杨善谕条目

因为当时讨论仍未有共识就被删去,因此恳请重建,谢谢!

连结如下: http://zh1.bitforum.be.eu.org/zh-hk/Wikipedia:%E9%A0%81%E9%9D%A2%E5%AD%98%E5%BB%A2%E8%A8%8E%E8%AB%96/%E8%A8%98%E9%8C%84/2010/01/11#.E6.A5.8A.E5.96.84.E8.AB.AD :—xxxx (留言) 2010年4月16日 (五) 21:34 (UTC)

文未符规,论之所述,共识业成,未见疑处,恕难遂愿。—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38 (UTC)
请讲现代标准汉语--蓝色理想@ZJU113还我飘渺水云间BBS条目! 2010年4月17日 (六) 04:33 (UTC)

我是浙大学生,支持恢复。这是浙大的一个论坛。HenryXVII (留言) 2010年4月17日 (六) 11:17 (UTC)

    • 抱歉,一直未有看到阁下留言。请参阅关注度指引。总而言之,此文未符要求,遂未可复之。附笔︰中文无所谓标准与否。—J.Wong 2010年4月20日 (二) 07:36 (UTC)
      • 我有以下疑问:一、是否存废复核为管理员一票制,只要一名管理员否决即可?二、关于关注度指引,飘渺水云间BBS是CERNET现存最大的非官方BBS,Google有超过34万相关链接(如果你能在这34万中指出超过三十分之一的无关条目,我就撤销我的复核请求),请问如果证明这个条目关注度不够?三、根据指引,需要复核申请者提出复核理由,但是管理员却不需要举证,仅凭唯察其史,就终止用户的复核请求,是否管理员也应该举证?证明条目确属关注度不够?--蓝色理想@ZJU113还我飘渺水云间BBS条目! 2010年4月20日 (二) 08:29 (UTC)
已恢复。—瓜皮仔Canton 2010年4月25日 (日) 14:31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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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本人绝对没有危害性、你们对本人的控告令本人万分震恼!我做的条目是有意义的我只是想令别人记得曾经有一位名人叫莫锦贵、他的经历能令人知道努力一定有回报!我的字句并无伤害性质!更无抄写别人文章!最后转载的部分也例明从香港雅虎转载!我做的条目是有意义的,但你们令我感到很侮辱!请维基百科给我的新条目实行.—Interneter (留言) 2010年5月5日 (三) 10:19 (UTC)

莫锦贵这个条目没有存在和删除的记录,请问您是否是指您的用户讨论页的内容,如果是的话,那个页面还在讨论中,尚未删除,请至存废讨论参与讨论。--ffaarr (talk) 2010年5月5日 (三) 12:13 (UTC)

其存废讨论仍在进行,又无任何相关纪录,遂告无效。—J.Wong 2010年5月9日 (日) 05:50 (UTC)
  • 状态:   未完成
  • 相关删除纪录·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一行禅师(Venerable Thich Nhat Hanh)是当代一位旅居法国的越南佛教大师,毕生致力和平,及在世界各地(包括香港)提倡正念生活之艺术,为达赖喇嘛外在世界知名的僧侣,华文世界的维基百科应该记录他对人类的贡献。一行禅师的英、法、越著作甚多,其中文翻译著作普称作者为“一行禅师”,而非“释一行”,故“一行禅师”的条目应该保留。—Lkmlkm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0:52 (UTC)
条目被删不是因为人物不重要,而是撰写时直接转贴版权资料。--ffaarr (talk) 2010年4月30日 (五) 00:41 (UTC)
远君所言甚是。倘若认为需要易名,请于其讨论页发起讨论以求共识,后于WP:移动请求申请。—J.Wong 2010年5月9日 (日) 06:51 (UTC)
已经恢复。看来是系统bug,移动后,在图像描述页不能显示所使用的页面,因此造成误删--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04 (UTC)
已经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13 (UTC)
内容侵权,不能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15 (UTC)

多项档案

已经全部恢复。造成困扰,十分抱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9日 (三) 14:45 (UTC)
看情况是被OS了,中文维基目前还没有人有权限查询OS日志,也无权限查询被OS的内容。如果需要查询,请至元维基或IRC向监管员请求—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5日 (六) 00:17 (UTC)
非deleterevision (一个管理员权限)?-HW (讨论 - 贡献) DC8 2010年6月5日 (六) 06:00 (UTC)
非deleterevision,在本地没有任何删除日志。-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5日 (六) 06:02 (UTC)
已发函查询,请耐心等候。—J.Wong 2010年6月5日 (六) 06:09 (UTC)
编辑纪录: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6日 (日) 16:53 (UTC)
不是OS,OS的话,不会在历史版本里看到的,而且Special:Oversight里也没有相关记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35 (UTC)
那到底是什么?--达师147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7:45 (UTC)
刚刚在我的用户页测试了一下,这个应该是通过特定版本删除功能做的。在选定特定版本后,点击“显示/隐藏选定的版本”后,选择“隐藏此版本内容”和“对管理员与普通用户同样应用这些设置”,然后执行删除,就是这种结果。(我不太清楚其他管理员或者行政员是否有这个“对管理员与普通用户同样应用这些设置”的选项,还是这个是监管员的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50 (UTC)
如果选择了“对管理员与普通用户同样应用这些设置”,该删除动作在日志里不会出现,在Special:Oversight里也不会出现。不清楚其他权限是否能够看到。也不清楚这种没有记录的日志是特意这样设置的,还是一个bug?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52 (UTC)
像是Hiderevision。执行操作的是一个监管员。--达师147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8:00 (UTC)
Hiderevision不就是os吗?现在分开成两种权限了?操作记录在Special:日志/suppress里。可能是有小bug,使用全部日志方式找不到这个记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8:36 (UTC)
无错,“隐藏管理员做出的修改(hiderevision)”就是监督员权限之一,而管理员所有乃“删除及同反删除页面中的指定修订(deleterevision)”,所以管理员及行政员并无选项“对管理员与普通用户同样应用这些设置”。
未知书生可否细察那几个版本,后于此总括一下?—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27 (UTC)
已向你发了邮件,请查收。因为涉及用户隐私,请关闭这个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12:33 (UTC)
已阅,并谨此简列原因,该等版本牵涉某管理员所在地资料,实属个人隐私,故获隐藏,望此答复可释HW君疑虑。—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14:45 (UTC)
呃……这个我用Google网页快照看到了,我的好奇心真大--99.198.127.149 (留言) 2010年6月27日 (日) 06:47 (UTC)
未见相关删除纪录,请查看是否给错了页面—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6日 (日) 19:54 (UTC)

现在的页面是这网址~ http://zh1.bitforum.be.eu.org/w/index.php?title=%E5%BC%B5%E9%9B%85%E5%A9%B7_(%E8%97%9D%E4%BA%BA)&action=edit 不知道为什么一直被快删.张雅婷目前也算知名的广告模特儿,而且都算国际知名大厂的广告.目前有桂格成长奶粉,HP 事物机,橘子工坊清洁剂,IKEA家俱,有巢氐房屋.等广告在播出..能否告之格式外那里有问题??谢谢—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Extud对话 贡献)于2010年6月7日 (一) 02:22加入。

网络搜寻 Serenagogo // serena 张雅婷 //serena anty 都可以找的到她的相关资料阿.—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Extud对话 贡献)于2010年6月7日 (一) 05:36加入。

(!)意见新闻报道似乎不足—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7日 (一) 06:28 (UTC)

新闻报导大部是都是她所参与的活动..她有点像最熟悉的陌生人..她的广告一直播.大家常看到.却不知道她是谁??而且也没有故意在炒新闻上媒体阿~~

http://vlog.xuite.net/_pub/play.php?media_id=SUdiUnpXLTIyNDY3NDEuZmx2 88水灾华山 网络正妹 义卖/义拍

http://vlog.xuite.net/_pub/play.php?media_id=RzZ2SHNSLTI1MzQ2MDMuZmx2 SONY PS3开真车玩赛车 业者砸百万改装跑车当电玩 Extud (留言) 2010年6月7日 (一) 07:10 (UTC) EXTUD

察其内容,正文匮乏,反而点列之物,却占去其大份,失衡之余,亦有广告之虞。恕难从命。—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57 (UTC)

艺人 有什么正文可言..艺人不就是介绍她的作品.. 艺人模特儿会有什么丰功伟业..所以.要看职业别吧... 那能否举例..现在有的艺人,模特有什么正文可言的 愿告欲闻..谢谢 111.250.205.94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05:50 (UTC) EXTUD

当然并非如此,而应有正文,君所提反该可免则免,或与正文达至平衡。斯列数例︰刘德华容祖儿曾志伟王祖蓝等等。敬谢阅纳。—J.Wong 2010年6月8日 (二) 08:31 (UTC)

能否举例一些年轻 刚出道不久的 模特儿阿...

而且您举例都是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这样也行喔 111.250.205.94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08:36 (UTC)extud

(!)意见:谨致部分IP用户,维基百科的内容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要证明某个条目有关注度,就得需要找到可靠的来源,不然现实中再怎么知名也是口说无凭。而且,单纯罗列数据也不会支撑起一个好条目,请各位FANS们考虑清楚。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6月9日 (三) 08:51 (UTC)

我是Multicharts中国的代理商没有错,这篇wiki主要是从英文版Wiki条目翻译过来 http://en.wikipedia.org/wiki/Multicharts 目的只是要提供中文地区关于Multicharts这个商品的正确知识 Multicharts是国外很有名的程序化交易软件 而且未来还会陆续补充及提供更多深入的知识,包含用来撰写程序化交易的程序语言 Easy Language的相关知识 并非单纯进行宣传 所以我们不只提供中国地区的网址连结、也还提供繁体中文版的网址连结(事实上,我们和台湾代理商是有竞争关系的,但是我还是包含繁中版连结了)

如果说带有网站链接的网址都会有宣传之疑 难道 iphone的wiki页面也不能提供Apple网站的连结吗?

如果你们觉得我提供的网址有宣传嫌疑,我调整了一些呈现方式 请看一下这样可以吗?—Alslp (留言) 2010年6月18日 (五) 02:56 (UTC)

  • 状态:   未完成
  • 相关删除纪录·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原条目于2008年5月建立,2009年11月19日 被Alexsh以 (WP:CSD#G11: 明显的以广告宣传为目而建立的页面)速删,但并不是经页面存废讨论而删除的。就条目本身,据我的记忆,原条目从2008年5月建立到2009年11月19日被速删,曾经由多位活跃编者(可能包括Wing和PhiLiP等资深编辑)‎编辑过,应该是较为中立的版本, 而不会是明显的广告。如果确有一点广告化,是否应该是修改而不是速删。如果是删除, 也应经页面存废讨论为妥。虽然条目已重建,但总觉得Alexsh的速删有欠公平。故建议恢复2008年5月建立的原条目,并将重建条目合并进去。请管理员复查和考虑,谢谢。—Dshal (留言) 2010年7月30日 (五) 14:56 (UTC)
    君所述者,广告味甚重矣。恕难遂愿。—J.Wong 2010年8月3日 (二) 10:21 (UTC)
    奇怪,不是建议将重建条目合并进去吗?--Dshal (留言) 2010年8月3日 (二) 14:30 (UTC)
  • 状态:   未完成
  • 相关删除纪录·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因为2010年08月01日一篇自由时报由读者爆料的新闻(边品宪夜店殴人 呛不知我是谁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today-show2.htm ,接者08月01日~08月04页面被依此报导做了4次版本修正,但该报导仅凭单方爆料即予刊登,没有做进一步地查证,很快的TVBS新闻于08月01日12:25做了澄清报导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1/8/2a9xv.html ,该报导指出警方也澄清,边品宪的确都是以中文回答(爆料者说边品宪故意讲英文影响办案),边品宪也完全没有做到笔录,只是帮他朋友登记资料,警察只有问他,你是谁(自由时报爆料者完全不提真正打架做笔录的朋友,居心可议),边品宪的无名也做了澄清说明http://www.wretch.cc/blog/bbbppp/15153144 ,爆料者巧妙的利用会引起公愤的字眼与行为强加他人身上,编修者失察引用与事实不符的报导修正页面内容,对边品宪有欠公平。故建议恢复至2010年5月17日(一) 16:08建立的原条目,请管理员复查和导正爆料文化,谢谢。 http://zh1.bitforum.be.eu.org/w/index.php?title=%E9%82%8A%E5%93%81%E6%86%B2&action=historysubmit&diff=13932330&oldid=13165528—118.160.172.24 (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20:04 (UTC)

驳回,未见删除纪录-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8月7日 (六) 04:57 (UTC)
此处是页面存废复核请求之所,如需讨论条目内容请至条目之讨论页:Talk:边品宪。先前已经移除条目中的不当内容。--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8月7日 (六) 10:26 (UTC)

这些文字内容以CC-BY-SA 3.0协议释出版权 已按照维基规定修改过多次,烦请告知该如何修改才能符合规定 —61.67.145.125 (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01:57 (UTC)

  • 驳回;并无删除纪录。如欲录入维基百科,请改来源之版权协议为CC-BY-SA 3.0,而非如今网页所标注之All right reserved,否则势难录之。—J.Wong 2010年8月6日 (五) 06:24 (UTC)
Done完成,已经临时恢复并导入到zh-classical:大江时广后,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8月12日 (四) 03:34 (UTC)
Done完成--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8月17日 (二) 01:51 (UTC)
未完成未完成该页面由相关版权所有人版权所有,未经许可是不得贴入采用CC-SA-BY3.0版权协议的维基百科中--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8月20日 (五) 15:28 (UTC)
未完成未完成如此“合理使用”已不合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1日 (三) 14:31 (UTC)
未完成未完成该条目由于版权问题被删。请考虑重写相关内容--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2日 (四) 04:58 (UTC)

管理员您好: 关于你们提到与某网页内容类似一事,该网页的内容也是本人所张贴,若有违反规定,本人深感抱歉,若本人对于内容日以修改,以介绍之方式来日以修改内容是否可以恢复本人所张贴之条目之内容。

该页面尚未被删除,WP:存废符合处理已经被删除的页面-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5日 (日) 08:30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异议或疑问,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或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25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编辑]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物理学统一”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异议或疑问,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或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28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编辑]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超分子化学物理”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异议或疑问,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或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30 (UTC) “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1:30 (UTC)

查无此页面--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1日 (三) 14:32 (UTC)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三个页面。--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14:46 (UTC)
请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9月2日 (四) 04:55 (UTC)

主题:Re请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

尊敬的维基网站:

将《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有关版权信息及本人身份证信息提交([email protected]),如需其它信息请及时联系本人。 维基网站是公开网站,本人欢迎公开核实验证。 2010年5月本人制作完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包含《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等内容完整信息。 2010年6月14日本人亲自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提交香港立法会,并得到盖章确认回复。贵网站可以与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联系复制有关内容。


李文利敬上 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8日 (三) 08:10 (UTC)

已经恢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9月13日 (一) 03:46 (UTC)

贴上本 著作 系采用创用 CC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NoDerivs 授权条款授权. 希望可以 复核 谢谢 管理员—Chris913.tw (留言) 2010年9月12日 (日) 04:34 (UTC)

没有找到该条目的删除记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9月13日 (一) 03:46 (UTC)
(*)提醒书生:他说的应该是赵婷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9月15日 (三) 02:30 (UTC)
另外(:)回应Chris913.tw,CC-NC-ND的授权条款跟维基百科的CC-BY-SA并不相容,故无法全部将其资料引用到此。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9月15日 (三) 02:32 (UTC)
Done完成Alberth2-汪汪 2010年10月14日 (四) 04:50 (UTC)
已经恢复后重新上传至commons:File:香鸡排.JPG,再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0月15日 (五) 03:52 (UTC)
Done完成Alberth2-汪汪 2010年10月15日 (五) 07:39 (UTC)
未完成未完成:由于本条目目前并未被删除,因此不需要在此提出,仅需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10/14#日本利用电信设备服务广播电视法提出并讨论即可。—Alberth2-汪汪 2010年10月18日 (一) 08:21 (UTC)
  • 状态:   原删除理由为关注度不足,重建之页面仍有相同之问题
  • 相关删除纪录·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修改后的内容符合维基相关规则,删去了多余的宣传语句并尽可能使用中立语态。但页面仍被快速删去。所以请管理员进一步审核。如该条目下内容中存有任何不当之处,请管理员列明详细原因,指出不妥之处,编辑人会一一修改,直到符合标准。—124.126.198.113 (留言) 2010年10月26日 (二) 10:14 (UTC)
此前因为关注度不足而被删除过,目前仍然同样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0月26日 (二) 12:08 (UTC)
未完成:原删除理由为关注度不足,重建之页面仍有相同之问题。—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4日 (四) 12:46 (UTC)
未完成:待相关条目建立后再建立分类即可。—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4日 (四) 12:46 (UTC)
完成已重新送交存废讨论。—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27 (UTC)
完成已重新送交存废讨论。—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27 (UTC)
未完成:一样建议至互助客栈提出讨论。—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43 (UTC)

英文的Wikipedian就重定向到了en:WikipediaWikipedians重定向到了en:Wikipedians#Community,更加友好;德语也是重定向到de:Wikipedia#Autoren。法语、西班牙语等则是跨名字重定向到他们语言版本的Wikipedia:维基百科人。总之,没有找到哪个语言版本是删除留空甚至白纸保护的。

搜索一下(已经去掉了wikipedia.org和相关站点),“维基人”即使在维基项目之外也用得非常多。作为一个有一定知名度的词语,重定向到“维基百科#参与计划人员”是很合理的,也不违背自我提及。现在重定向到维基百科#参与计划人员后,如果有人修改成跨名字重定向,你可以半保护或全保护。但总之,删除留空白纸保护则不是一个好手段。

比如有用户看到了“维基人”不知道是什么,他就来这里,进入“维基人”条目,你重定向到“维基百科#参与计划人员”,这样会更加友好。—t8 2010年11月11日 (四) 23:33 (UTC)

未完成:这个问题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中先后被提出三次(2009/06/192009/09/232009/11/29),就这三次的讨论看来,删除的共识是存在的;但是你的理由确实也是有某些道理,建议可以至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提出让社群一起讨论。—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41 (UTC)
看了一下Special:已保护标题,有太多不该白纸保护的标题了,有很多比这个更应该取消白纸保护,有些在英文都有对应的条目或者重定向页的。
随便举几个:中国政治异见人士(英文都有这个条目)、SelinaS.H.E之一,很有名的,应重定向。如果还有别的Selina,就消歧义)、(不懂为什么有Fuck没有肏,考虑重定向到Fuck。英文社群很关注他们维基百科上色情粗口相关条目是否censor的问题,中文却删得厉害)、杨永晴(有名艺人)、万安村等好几个村(台湾的村,我不熟,但查了下这些村都事实存在,作为一个村可以拥有自己的条目,却因创建者把条目写得像广告而被白纸保护,其他人都建不了),等等(我只是随便看了下)。
Alberth2‎等如果愿意可以看看去重新审核一下Special:已保护标题,咱是累了。
有时候这个人确实有一定知名度,或者知名度差了一点可能是某一件事的一部分(可以重定向,重定向页不要求知名度),或者未来可能会有“潜力”,就不应白纸保护。如果创建者把可能有知名度的条目写得像广告而且反复创建,你最多可以去封IP啊,怎么白纸保护条目呢。
取消白纸保护的申请极其繁琐。我在下方提出了春哥取消,我认为这完全可以“快速取消”,规则里都有极为相似的例子,但却至今没通过。
用户好端端地想建条目却建不了(对于确实有知名度的,不是“捣乱”的),要进行繁琐的申请,长久下去,谁还愿意编辑你中文维基百科?如果中文维基百科这种排斥性的、违背“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精神的行为继续蔓延,只怕编辑和浏览者会越来越少。—t8 2010年11月13日 (六) 18:45 (UTC)
  • 状态:   未完成
  • 相关删除纪录·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请求取消白纸保护并重定向到李宇春。之前春哥被认为违反生者传记,是“负面评价”,导致白纸保护。现在此理由已消失。“春哥”是大陆网友对李宇春的一个极其广泛的戏称,且未必是贬低,李宇春#中性魅力也提到,李宇春本人也不介意这种称呼。现在连春哥教也出来了,“春哥”这个词在大陆已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网络文化,却在维基百科被白纸保护,实在有点老古董了。—t8 2010年11月11日 (四) 23:33 (UTC)

Wikipedia:重定向#我们什么时候删除重定向?明确提出了个例子,和这里及其相似:

例如将Dubya(因为布什经常爱说ya,ya,美国人为他起的绰号)重定向到布什可能有些人认为会是冒犯了,但可以产生意外链接并防止出现重复条目,对某些人也有帮助,就不应该删除。

所以这个其实可以快速恢复,删除和白纸保护完全违反规定。理由本身就不存在,本来就不是冒犯。就算确实是冒犯李宇春,按规定也应该保留。—t8 2010年11月13日 (六) 17:47 (UTC)

已经解除保护。但是之前的删除和保护是因为多次删除重建,故此不能恢复删除的版本--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5日 (一) 03:19 (UTC)
未完成:之前已经提过,最后此条目被删除的原因是关注度不足,并非版权之问题;此外,如果同样的内容曾经在发表在上述网站,现在可能反而会有版权之问题。-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6日 (二) 09:30 (UTC)

http://baike.baidu.com/view/1549638.htm 陈一白_百度百科

http://www.wikilib.com/wiki/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http://www.dajingyu.com/wiki/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http://wiki.keyin.cn/index.php/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移动电话号码)

恳望尽快查实,尽快在贵站通过发表,谢谢!

<a rel="license"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5/cn/"><img alt="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style="border-width:0" src="http://i.creativecommons.org/l/by-sa/2.5/cn/88x31.png" /></a>
本作品采用<a rel="license"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5/cn/">知识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2.5 China Mainland许可协议</a>进行许可。 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8:11 (UTC)—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8:11 (UTC)

未完成:本页面尚未被删除,建议先阅读Wikipedia:版权常见问题解答。—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7日 (三) 02:15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0年11月26日 (五) 17:50 (UTC)
未完成:建议等2011年再提请求,否则这请求挂在这边一个月都不处理也不存档是挺奇怪的。-Alberth2 汪汪 2010年11月26日 (五) 17:53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日 (三) 05:51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日 (三) 05:51 (UTC)

20101118-Asian Taekwondo Union's News (Shocking Act of Deception by Chinese Taipei).jpg[7]

  • 状态:   未完成
  • 相关删除纪录[8]·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我是维基新用户,还不会使用维基电脑语法,我知道不是自动确认用户不能表示保留删除,但可以表达意见留言。我是电脑语法写错了,应该申请恢复讨论页面,结果变成发表新的意见,我不知道也不敢随意乱筛除新页面与恢复旧意见,麻烦管理员协助,谢谢。很抱歉造成管理员的困扰。我会努力学习的。 留言者 K 2010年11月21日 (日) 17:52 (UTC)
请复查页面名称,未见此页面-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11月24日 (三) 13:30 (UTC)
未完成:用户应是针对File:20101118-Asian Taekwondo Union's News (Shocking Act of Deception by Chinese Taipei).jpg之存废讨论发表意见,目前讨论仍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10/11/19在进行中,不需至此提出。-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日 (三) 06:01 (UTC)
未完成:提出超过两周,至今仍未获得管理员之处理。-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日 (三) 06:07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6日 (一) 08:43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7日 (二) 10:08 (UTC)
完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10日 (五) 12:37 (UTC)
R2. 跨名字空间重定向。

由条目的名字空间重定向至非条目名字空间,或将用户页移出条目名字空间时遗留的重定向。(有时新加入的维基人偶尔会在主条目空间误建用户页。使用“移动”页面工具将用户页移回用户名字空间会保留页面历史,在删除遗留的重定向页前,考虑保留一到两天。)

  • 现依方针,提请恢复,如非如此,应当讨论。-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0年12月18日 (六) 05:52 (UTC)
  • (!)意见:R2上一行有提到“重定向页 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重定向页面。”,此外,R2内的第一句话“由条目的名......”只是其中一项标准,因为后面还接着“或”,因此我认为应不只局限于条目页面。不过,我想可能还得重新找到当初订此项标准时的讨论,才能推出当时完整的想法;我也认同某些情况下跨名字空间的重定向应该是有意义的,或是直接在方针讨论中重新探讨此标准的范围会比较有意义。-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9日 (日) 06:09 (UTC)
    • 一、呈请者,请列明页名。该页无常,未宜置此,实有碍审核。敬请注意。二、快速删除守则款R2,确应以条目空间为主。此款无疑仅适用于条目空间之重定向,未适他者。惟是案者,无确实所请,又所涉广甚,乃缓是请,并促修是例。重定向之有误者,绝未限于条目,何以仅赋权如是?诚无疑大增存废讨论之提案而无实义也。—J.Wong 2010年12月20日 (一) 06:57 (UTC)
发还重议的确比较合理,谢谢wong将之发还。ffaarr (talk) 2010年12月31日 (五) 14:37 (UTC)